摘要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PPP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未有定论,各种学说均有其理论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难。区分PPP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实益在于法律适用的选择,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引起行政主体公法义务上的负担。从PPP特许经营协议的主体、目的等方面考察,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本质仍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将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均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在PPP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上,除传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调解、仲裁机制具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优势之处。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31-36,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课题"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立法研究"(QYFZFZ2015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