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领导人多次呼吁与东盟国家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尽管与部分东盟国家存在较为严重的岛屿争端,中国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可行性。中国应当积极推进与东盟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应包括遵守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和支持缔约国彼此的核心利益、设立争端方的谈判和解机制及非争端方的斡旋监督机制、拒绝针对条约方的军事或政治结盟或引入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保护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领域内的利益、允许采用后续补充性协定、采用固定适用期限制度等内容。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2期30-38,共9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