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公信力产生于司法和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可从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入手。一定程度上,司法公信力主、客观因素两方面的关系与法律思维和日常思维的关系之间具有同构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在思维焦点、思维方法和思维来源上的不同表现折射出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所面临的困境,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治的精英主导和民众参与、法律的自洽性和开放性以及司法的独立性与民主性这三对矛盾的不同选择上。由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二元对立转向二元互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以裁判说理具体观之,这两类思维可以实现二元互动,且互动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提升。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4期12-22,共11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