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偿制度表述概括模糊、缺乏细化、难以操作、举证责任规则缺失、追偿范围过于狭窄、人情因素的干扰等是我国国家赔偿追偿率过低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追偿主体的最优选择是检察机关,但由于《国家赔偿法》已经明确规定追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只能加强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追偿的监督,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权形成共识时,再立法改由检察机关行使。应当规定追偿主体的举证证明标准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内心高度确信"的证明标准。另外,应当去除国家追偿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追偿标准的全国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制定追偿标准。
出处
《法治社会》
2016年第4期23-30,共8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