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处罚过重导致规避、规定不详无从适用、双重追缴于法无据、责令改正难以改正。而《税收征管法修订案(会议审议稿)》与之对应的第一百零七条,除将罚款三倍以下改为一倍以下外,其他一字未改。结合关于代扣代缴的一纳税评估案例对上述问题分别展开讨论,并提出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修订建议。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10-15,共6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课题: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中经济约束政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与对策研究(KYSK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