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息诉罢访压力、法律条文及配套细则缺失、对拒执罪客体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入罪前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较为宏观等原因,造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使用率低、缓刑率高、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和拒执罪有效衔接、司法实践未能体现立法目的等问题。拒执罪是司法权威的客体,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误区的根本出发点。通过构建配套制度、限制缓刑的适用、刑罚宽严相济等措施,解决拒执罪在使用中的问题。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