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政府服务型职能的增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治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愈加显著,而其中的优益权是其不可忽视的特征。在我国多年的实践中,虽然行政合同积累了很多政府管理经验,但是对于行政优益权,我国还并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法对其进行规定。行政主体利用自身的优益权优势,为了个体利益置其他利益而不顾,常出现不规范行使和行政不作为的不良现象,而且法律也没有对救济机制进行相关规范,造成相对人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诸如上述和其他很多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亟待深入研究我国的行政合同及其优益权,并制定相应完善的法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