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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试点的破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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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强调省(市)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作者 苏显龙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6年第12期33-33,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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