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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污染犯罪刑法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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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困境 1.“危险废物”的认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列入名录的物质,无疑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对于没有在名录上,但是符合名录总则中描述的特性,可不可以认定为危险废物?两高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办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鉴别主体又有哪些?均缺乏明确的指引。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6年第12期50-51,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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