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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如何降低“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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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上半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办理撤销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22件,其中4件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登记。此类案件原告主张登记材料中的签字非其所签因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应当撤销。
作者 李林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24期73-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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