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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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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理上来看,本案属于典型的“权利边界”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发生冲突的法律权利时很明显遵循了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宪法原则,也就是说,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时,必须受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青论自由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法度”。
作者
莫纪宏
机构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中国审判》
2016年第24期32-33,共2页
China Trial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法度
宪法原则
《宪法》
法律权利
人民法院
权利边界
学术自由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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