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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道教界的社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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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要求佛道教寺庙兴办慈善事业,尤其是办学校;为此,先后出台了寺庙兴办慈善事业的法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佛道教寺庙执行。1915年10月29日北洋政府颁布的《管理寺庙条例》、1921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和1929年1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都规定寺庙必须兴办各项公益慈善事业。
作者 丁常春
出处 《中国道教》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2-76,共5页 China Tao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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