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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不仅要“谋其利”还要“虑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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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不仅要“谋其利”还要“虑其害”,需要考虑确定基本的底线——坚持律师的有效参与,只有坚持这个底线,才有可能使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取得预期的效果,避免出现不择手段追求其利,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化等问题。
作者 王敏远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1期9-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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