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生效后,对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涉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大都是指实体法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原则上应当以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作出裁判,但如果行为发生后法律作了变更,并在裁判时新法已经生效施行,且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新法对其先前的行为就具有溯及力,即应对行为人宣告无罪或者作出处罚较轻的判决。但这一“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程序法,尚无明文规定,似乎也未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重视。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1期36-37,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