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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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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过于严格,加之司法实践中开发商的伎俩、法院的保守、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裁判标准不明确等,导致购房人举证困难,权益保护不尽到位。购房人应当注意取证、事先预防;法院则应当以更宽松的标准处理相关问题;立法应当将第三条中条件之并列模式转换为选择模式。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苏慧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 2李显东.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 3王泽鏊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 4隋彭生.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J].政法论坛,2004,22(1):86-93. 被引量:25

共引文献24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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