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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分类管理”重在支持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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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其中,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是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项核心内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明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属性,有利于鼓励扶持政策的精准实施。
出处 《福建教育》 2016年第50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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