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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之重构——以日市民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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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可能出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即始于德国民法理论的错误制度。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对于错误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自现代以来,日本民法学界提出了意思主义复权论,赋予了意思主义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交易安全视域下的新内涵。在此基础上,文章针对错误的法律效果为无效抑或可撤销进行讨论,在制度构建层面树立意思自治原则与交易安全相平衡的思维路径,并明确相对人和第三人赔偿责任的信赖主义基础,使错误制度满足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双重要求。
作者 王俣璇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
出处 《中国市场》 2016年第49期239-242,244,共5页 China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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