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定义条款的影响,学界对被保险人的认知出现了分歧,一说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说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从而影响了被保险人权利义务配置的研究。被保险人的科学涵义应来自于对保险制度本质的深刻认识,它与保险保障功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以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检视,被保险人的基本特征不应改变,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二是其与某一特定客体具有保险利益。此外,在界定被保险人时需要调整分析工具,保险合同只是人们加入保险制度所使用的法律方法或手段,保险关系经由保险法调整后形成的是保险法律关系,而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应为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由此可知。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4-82,共9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5YJC820059)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4E006)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HIT.HSS.20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