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诱使儿童吸毒的情况在近年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学理上存在争议。无论是哪一方观点,在论证逻辑上均存在错误,将事实先入为主的表述为"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容易导致错误的结论。从机能性的角度考察,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之所以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存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原因在于强迫他人吸毒罪同时侵害了他人的意志决定自由,因此,在他人不知情或者心神丧失的情况下使得对方吸毒的只能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其他方式"当中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状态实施犯罪的情形。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23-128,共6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