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新金融业态。与此有关的争议解决机制可能是规则形成的路径之一。互联网金融仲裁在本质上既与规则自生论具有内在契合性,又与金融创新具有密切关联性,有可能成为我国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有效手段。互联网金融仲裁保密性和裁决示范性之间的矛盾是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生成的最大障碍。缓解二者张力的关键点和切入点在于确定互联网金融仲裁裁决公开的范围、限度与模式、裁决依据、裁决来源及示范性裁决的制作主体。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14,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私募融资与商事法契合问题研究"(15BFX10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