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检察监督系为我国的本土性诉讼制度,其与作为监督对象的审判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证据规则。引发监督启动所需、检察机关书面审查核实原审证据所发现和调查收集所取得的三类民事检察监督证据在保持客观中立性的同时,可划分为通用于所有案件和专用于部分案件两类,并根据抗诉和检察建议两大监督方式的各自特点而产生效力差异。为此摒弃套用审判证据基本规则的错位理念,全新建立检察监督证据规则是继续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33-143,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研究”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