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执行和解已经具备了法解释论研究的条件。一方面,2016年《民诉法解释》的新规定揭示了执行和解的公法性质,并与既有司法解释一起划定了执行和解的主客观范围。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先例性裁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法律续造,阐明了执行和解的效力瑕疵与效力解除问题上法律文本的含糊表达。站在法解释论的角度,应当认为中国法的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性构建。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从法律文本、司法实践中归纳出中国法内生的法律规则,并将各个法律规则与德国法、日本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后,借助法律评注(Kommentar)的写作体例,把立法、学理、司法等各种解释论资源涵摄于《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法律文本之下。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4-154,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