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某法院判决而引起广泛关注的"信用卡滞纳金否决第一案"突出反映了包括滞纳金在内的信用卡定价中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信用卡滞纳金既非执行罚,也非惩罚性赔偿金,而应当具有违约金的法律属性。《银行法业务管理办法》统一信用卡定价的做法涉嫌价格垄断。央行最新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尽管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仅对信用卡透支利率采取上下限管制的方法,仍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卡定价过高的问题。信用卡透支并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与现实可能性,信用卡定价权应当回应市场理性。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93-98,共6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12JZD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