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存在尖锐冲突的紧急搜查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设定的搜查人员应在紧急搜查后及时将搜查情况自动报检察长审查的程序,有利于防范恣意紧急搜查,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但该程序设计存在诸多不足,如审查主体的设置不合理;对提交审查报告的内容与形式及审查主体对报告的审查时限缺失规定;对不自动提交审查的责任、不法搜查的制裁措施以及对审查裁决不服的救济方式亦没有涉及。因此,有必要对紧急搜查自动提交检察长审查程序予以冷静反思与理性重构。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6-80,共5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刑事被追诉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14FFX043)
贵州省社科规划办课题"赃款赃物追缴与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研究"(14GZYB22)
凯里学院博士专项课题"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研究"(BS201308)的系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