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具有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我国特有的政党制度、依法治国的国策以及公正公开的背景下行使监督权。现实中,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受政治体制、自身监督机制以及监督程序过于简单等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监督法的实施,应当首先明确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减少其他机关的干扰,其次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通过加强监督程序从而达到完善监督权运行的最终目的。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4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江苏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研究"(2015SJB204)
江苏省法学会科研一般项目"江苏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研究"(SFH2015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