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2月27日,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再次为建筑企业减负。《办法》相比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1)明确提出在两种情况下,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出处
《中国建筑防水》
2017年第2期45-45,共1页
China Building Waterproof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