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存在破产法规,已有约二百年的历史。起初,这些法规多由各州政府制订,直至1898年,才诞生了第一个由联邦政府制订的破产法。其后几经修改,沿用至今。目前执行的破产法始于1978年。在美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宣告破产。本文介绍有关企业破产清算问题。企业宣告破产,有两种可能, 一、自愿申请宣告破产。指由企业本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破产清算。这种申请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数据,证明自已确实无力偿清债务,因为企业负债已经超过企业可用以偿债的全部资源。二、被迫宣告破产(或非自愿宣告破产)。指由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企业的债权人,可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如果企业未偿债务所涉及的无担保债权人的人数在12人以上,其中未偿金额在5千美元以上的人数在3人以上者,即可由债权债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负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89年第12期51-54,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