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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之处理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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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行为同时符合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时,二者系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其中,规定毒品累犯的法条为特别法条,规定毒品再犯的法条为普通法条。行为人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行为同时构成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的,应当认定为毒品累犯,排除毒品再犯的适用;行为不构成毒品累犯但符合毒品再犯成立条件的,应认定为毒品再犯,排除毒品累犯的适用。行为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成立条件的,既不得认定为毒品累犯,也不能认定为毒品再犯;行为在形式上只符合毒品再犯成立条件而不符合毒品累犯成立条件的,同样不得认定为毒品再犯,不能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关于累犯与毒品再犯的规定,仅适用于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的人,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二者的适用效力均被"冻结封存"。
作者 胡东飞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8-116,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8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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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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