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断健全,然而一些突出问题和深层矛盾仍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体系结构的改革协调性仍需加强,出让税费制度的性质和定位有待明确,开采税费制度的理论认识不统一和征收方式不灵活。在国外,政府通过不同环节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取得资源租金。权益金本质上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收益,是资源租金的主要实现形式,而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对开采权益金的一种有益补充。因此,建议整合我国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和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税费制度,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收方式,避免"一刀切"的计征方法;统筹考虑总体负担,实现权益金率的动态调整。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9-112,共4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2015年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研究"(编号:2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