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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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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出处 《绿色财会》 2016年第11期26-27,共2页 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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