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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欺犯罪结果犯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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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诈欺犯罪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举证难的问题,其保护法益应限于金融资金安全,因此"欺骗"行为不应成为独立的入罪评价标准,金融诈欺犯罪应以损失结果的发生为成立要件。
作者 蒋苏淮
机构地区 江苏警官学院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第29期138-139,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新时期金融刑法观的理论建构>(2015SJB239) 江苏警官学院社科项目<新时期金融刑法观的理论建构>(2014SJYSY15)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学科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课题编号:苏政办发[2011]137号) 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侦查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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