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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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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国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项权力称为国胡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此项权利改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作者 李树芳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11期68-68,共1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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