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打会”,又名“请会”“合会”,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的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随着规模的扩大,有谁“得会”、获利多少,并不由“会首”掌控,使得恶性循环与不良投资行为有了乘虚而入的空间,“以会养会”“倒会”等严重后果时有发生。实践中,关于民间“打会”行为的刑法规制,司法机关往往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上产生争议,以下几个问题亟须明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4期59-5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