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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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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4日,贷款人A银行与借款人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2.87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9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贷款用途为用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项目。
出处 《法庭内外》 2016年第11期35-35,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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