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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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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年11月4日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处 《交通财会》 2016年第12期90-91,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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