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1983年开始对刀具进行管理,但现行管制刀具管理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最突出的就是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较复杂,基层公安民警实际操作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些法律已经使用"管制器具"这一概念,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关于"管制器具"概念和范围的立法。应当定义管制器具概念,设定管制器具列管的总体原则,对那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逐一分析后,认为应将刃口总长超过6厘米的锋利刃器,以及弩、射钉器(枪)、仿真武器等列为管制器具;而窃听器、冷兵器、催泪器、电击器、强光照明器、开门器等不必列为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应设为四项:目录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环节的许可管理制度,购买、运输环节的实名制制度,以及禁止在公共区域携带和使用制度等。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9-135,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