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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下执行证书签发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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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实务中,在发生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亦未通知抵押人(抵押人为第三人时)债权已转让。此种情形下,债权受让人径直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否影响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可否将抵押人列为被申请执行人,公证机构可否将该抵押财产作为可供执行的标的物列入《执行证书》,值得探讨研究。
作者 孟宇亮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12期43-47,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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