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0月9日,某区卫生计生委在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辖区内某二级医院1名放射工作人员黄某在放射工作场所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经调查核实,该医院存在未保证接触放射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作者通过对本案的简要分析,重点讨论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6年第6期556-558,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