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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申请未出具原执业机构意见行政许可审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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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介绍深圳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一名医师提出变更执业地点申请时,其所提交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原执业机构意见"一栏,未见该医师所在深圳某医院填写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由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需要出具原执业机构意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窗口依法受理该申请,结合听证方式,作出给予行政许可决定。因此作者建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修订《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适应新时期基层工作的需求。
作者 罗义武 林敏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6年第6期566-568,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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