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将社会调查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然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性难题。本文将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借助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剖析合理界定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重要价值,并试图提出科学界定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一些设想。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年第6期50-57,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