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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应正确附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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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文栋在《秘书工作》2016年第11期《该和谁联系——浅谈如何在公文中正确附注联系方式》一文中指出,在党政机关公文中需要附注联系方式的大体有请示、报告和函三类文种。函作为常用文种,广泛用于申请、咨询、洽谈、通知、答复等业务。在公文中若条件允许,
出处 《秘书之友》 2017年第1期47-47,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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