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数字网络与信息传播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著作权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的体现。依法打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保护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具有法治意义。作品内容提供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服务器标准"已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是否实质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可判断提供网页快照和深度链接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但提供网页快照还要辅之"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擅自加框链接构成直接侵权;WAP转码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应当从转码对象、过程和结果来认定。
出处
《社科纵横》
2017年第1期112-118,共7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著作权研究"(项目编号:12BXW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