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废除人民公社"不是预设好的改革目标,而是事后概括。人民公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极具特定功能性的组织。它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并在农业养育工业政策体系下推进农业和农村建设。不能因为历史条件变化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而对其历史作用完全否定。对于"废除人民公社"的认识应当还原到历史的本来。废除的是具体的体制,即不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体制。其实质是在农村组织体系上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先行废除,而不是对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积累促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实现机制的废除。回到历史地、辩证地认识人民公社及"废除人民公社"的思维,有助于全面理解农业"两个飞跃"论断,在实践中更好地探索完善农业"两个飞跃"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