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司法鉴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司法鉴定人这一特殊主体也逐渐为大众熟知。司法鉴定人是实施鉴定活动的直接主体,因此对于司法鉴定过程的操作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利,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为避免权利的滥用,对于权利的运行过程必须进行严格监督,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人的约束机制并不完善,尤其对于司法鉴定人是否应为其不当鉴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介绍司法鉴定人的内涵、剖析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界定范围,来阐述司法鉴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