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主体频繁利用诉讼等司法或准司法属性的救济机制谋求不正当利益,虚假诉讼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新增加了对民事虚假诉讼规制的相关规定: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两类虚假诉讼行为及其制裁措施、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现行的虚假规制机制偏重于诉中规制或是诉后救济,这样一来极大浪费了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无益于虚假诉讼的解决。文章认为针对虚假诉讼泛滥的问题,其解决的关键在于对案件进行筛选,将虚假诉讼拦截在进入庭审之前,尽早识别出虚假诉讼的案件,并提前予以处理。而虚假诉讼庭审前的筛选路径可以从起诉受理制度、审前准备程序两个制度进行改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