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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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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最合适的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又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它以适度规模经营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问题;家庭农场还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等优势,同时又以家庭经营克服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在农业经营体系中优势显著,从而决定了它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
作者 邹心平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84-96,共13页 Truth Seek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家庭农场发展机制优化研究"(13BJY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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