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是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中明确强调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个别不称职人大代表职务难以依法终止,也在探索采取“劝辞”等手段,主动督促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或者出台相应代表辞职的规定,对号入座“劝辞”。但是.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规定或采取的“劝辞”程序.还是值得推敲和完善的。下面,笔者针对终止一些不称职人大代表的现实困境。并结合人大代表辞职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就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辞职的制度设计。谈一管之见。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1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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