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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形成审议意见的实际意义不大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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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人大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作者 武春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1期33-34,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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