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在"互联网+"时代面临新问题。笔者认为,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律关系界定区分不同交易模式和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经营者、消费者分别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新型纠纷中,"秒杀"的效力认定着重考察双方真实合意,团购中组织者角色的区别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同,涉域名纠纷中对重大误解应予综合认定;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上,应以"电子记录系统的可靠性"作为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9-36,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