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很低,即便出庭的也未能通过庭审对裁判结果形成产生实质影响。为此,需借鉴多地公检法现有证人、鉴定人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从实体和程序方面构建被害人出庭的具体规则:确立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范围及例外情形,对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保障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程序权利,完善法庭发问和质证的方式,并注重从权利保障和惩戒两方面督促被害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3-107,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